•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6:51:13 股吧网页版
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3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4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5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6
第六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7
第七章 档案管理......8
第八章 附则......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二) 民主选举原则;

(三)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 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
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 能够代表与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
众信赖和维护;

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职工董事人数1名,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动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