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周昊臻、谢兵(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法律意见书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荔湾
区白鹤沙路 9 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倍华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主持本次会议;董事长郭倍华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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