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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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 113 号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3 年 2 月 16 日,《激励计划》中 53.00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权益,已超过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12个月期限,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该 53.00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权益已失效。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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