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确保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可受聘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
(十)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一)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根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在《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公司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等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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