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如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独立董事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银行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
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二)担保的借款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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