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各印章的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财务中心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函件等文件;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根据审批的权限确定使用范围。
公司各下属单位保留监事会并设有监事会印章的,需按照原有监事会印章相关管理使用规范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印章管理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印章管理的监管部门,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并组织、监管实施。
(二)印章管理审批人:不同印章的刻制、使用、外借分别按相关流程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公司总经理、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分管副总”)、下属各单位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级印章的使用,部门负责人、经授权的其他专门人员必须经上级授权,方可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三)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系总公司公章、合同章的印章主管部门,同时监管总公司其他部门印章管理及下属单位印章管理。总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管理。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使用、日常管理分别由法定代表人与财务中心按国家相关规定单独负责管理。财务有关印章的刻制、停用由印章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五)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部门章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部门章的刻制、停用由印章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六)重要职能事项专用章,除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外,除非总经理授权专人专管,否则对外使用的专用章一般不允许刻制;对内使用的专用章,用部门章替代。
(七)下属各单位印章主管部门是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直接管理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同时监管下属单位其他部门印章管理。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统一归口管理。需刻章的部门提出印章制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下属单位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下属单位提出申请,使用部门或下属单位分管副总批准。
第七条 公司用章部门根据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部门进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移交印章留样备案文件。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人员通过签呈办理印章作废相关手续。印章保管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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