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监事;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4项或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