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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