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部规范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采购业务的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等进行内部审计;
(六)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处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核、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涉及公司内控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审计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九)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决定交予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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