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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7:34:07 股吧网页版
锐明技术: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防治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公司董事、高管及所有员工职业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勤勉尽职的工作氛围,防止损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严格执行保密原则,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是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以防范、降低舞弊行为发生,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监督。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公司反舞弊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举报线索,实施反舞弊工作:

(一)登记、受理相关举报线索;

(二)组织反舞弊事件调查;

(三)对反舞弊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与反舞弊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公司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章 舞弊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或第三方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现金、购物卡、礼品券等;
(二)违规违法使用、侵占、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在采购、销售、工程建设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得利;

(四)截留各类收入,如租金、废品售卖款等,私设“小金库”或据为己有;
(五)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超额超量采购造成库存积压、以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提前结算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构关联方交易等手段,编制或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数据;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交易向隐藏关联方大额转移资金、财产,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租赁财产;

(九)利用职务之便,向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泄露商业机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十)私制公司印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担保、购销等合同;

(十一)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十二)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公司报备制度或利益回避规则的下列行为,视同为舞弊行为:

(一)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报备及利益回避的:

1.员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同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同一部门任职的;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入股或入职(含兼职)供应商、供应商的子公司;
3. 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且此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以上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之配偶。

(二)未经公司批准,员工本人在第三方公司兼职。

第四章 举报线索接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均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举报渠道为:
举报电话:0755-33605007

举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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