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
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
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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