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4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5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均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故本次调整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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