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 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78,404,741 股,扣除回购
专户股份 794,000 股后的 177,610,741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24,327,518.7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 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 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124,327,518.70÷178,404,741*10,即每 10 股 现金红利为 6.968846 元。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剩余未分 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 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享有利润分 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
金分红总额。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 2025 年 4 月 18 日总股本后至实施期间,
因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正处
于自主行权期间,公司股本总额由 177,392,591 股增加至 178,404,741 股,剔除
回购专户总股本由 176,598,591 股增加至 177,610,741 股,公司按前述分配比例
不变原则,相应确定分配总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因本次权益分派需要,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 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暂停自主行权。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78,404,741 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794,000 股后的 177,610,741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7.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6.3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4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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