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政策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
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8号》《数据资源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可比期间的净利润,不改变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的盈亏性
质。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各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1)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影响金额(元)
(2024 年度)
销售费用 -33,439,434.70
营业成本 33,439,434.70
(2)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2023 年度)
销售费用 208,811,523.27 -30,476,185.98 178,335,337.29
营业成本 969,478,23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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