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
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事务所”)成立于 1985年,2013 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 1907 室。天衡事务所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取得金融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人员信息
天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郭澳。
2024 年末,天衡事务所合伙人 85 人,注册会计师 386 人(较 2023 年末注
册会计师(419 人)减少 33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27 名。
(3)业务规模
天衡事务所 2024 年度业务收入 52,937.55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46,009.42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5,518.61 万元。
天衡事务所为 95 家上市公司提供 2023 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 9,271.16
万元,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天衡事务所客户主要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4 年末,天衡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2,445.1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00 万元,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天衡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天衡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受到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 3 次(涉及 6 人)、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9 次(涉及 19 人)、自律监
管措施 6 次(涉及 13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议案经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天衡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
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天衡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衡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天衡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一般审计事项、年度审计重点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对天衡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 年 4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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