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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5 15:51:05 股吧网页版
新大正: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正”、“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下同)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不存在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新大正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账户名称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
持股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2025年9月29日至 105.00 - 250.00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回购期限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自 2025 年 9 月 29 日起,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执行上述回购计划。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股
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5 万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市公司做出如下承诺:“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大正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新大正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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