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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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7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7
二、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主体资格...... 17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70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71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72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89
七、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9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106
九、 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107
十、 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条件...... 108
十一、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质......118
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18
十三、 结论...... 122
附件一:租赁不动产...... 124
附件二:商标...... 128
附件三:专利...... 148
附件四:著作权...... 152
附件五:标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162
附件六:标的公司的未结诉讼仲裁...... 216
附件七:标的公司及子公司行政处罚......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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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大正”)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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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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