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关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
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刊登了《新
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 时 30
分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14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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