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2 18:36:06 股吧网页版
广电计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88-5号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广电计量”)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以及声明事项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正文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1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1
(三)审核和注册情况......2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发行结果......3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出......3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4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9
(四)缴款及验资......10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11
(一)投资者适当性......11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12
(三)关联关系 ......12
(四)认购资金来源......13
四、本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13
五、结论意见......13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2025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7月30日,数科集团出具了《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2025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67,131,773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