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88-5号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广电计量”)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以及声明事项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正文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1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1
(三)审核和注册情况......2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发行结果......3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出......3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4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9
(四)缴款及验资......10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11
(一)投资者适当性......11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12
(三)关联关系 ......12
(四)认购资金来源......13
四、本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13
五、结论意见......13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2025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7月30日,数科集团出具了《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2025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67,131,773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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