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5)第488-4号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广电计量”)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488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488-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
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
第 488-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本所律师现对发行人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正文 ......1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情况更新......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
四、发行人的设立......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6
八、发行人的业务......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6
二十二、结论意见......26
第二部分 关于对《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的更新......2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27
(一)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所需要的相关资质,资质证书续期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经营业务超出资质范围的情况,如是,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
及有效性。 ......29(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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