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周义力)11月21日,苏州银行发布公告披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新进展,该案一审已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苏州银行2024年10月12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显示为9.81亿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航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苏州银行。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汉康公司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合计9.81亿元;判令季铭铭、孙占新对上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库车银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5年11月20日,该行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内容如下:一是准许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区支行替代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退出诉讼;二是驳回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区支行的起诉。
对于案件后续,苏州银行表示,目前一审法院已驳回起诉,后续本案当事方是否提起上诉或采取其他行动暂无法预估。本次诉讼事项对该行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该行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