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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1 19:41:06 股吧网页版
苏州银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2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陈凯律师、林晓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与本次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提交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3、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债券发
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与本次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提交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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