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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20:09:13 股吧网页版
祥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报纸为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为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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