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选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除应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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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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