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及对相关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子通信(包括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等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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