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3 20:09:12 股吧网页版
祥鑫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层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第三条 总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者可以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品质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层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决议人事任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层人员的任期目标、工作标准、运作规范、考核办法、奖惩措施、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分别在季度、年度、任期结束进行考核、审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期目标、在任期内有重大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议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失职、渎职,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5 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