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及网站;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涉及本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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