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法证意字第 132 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对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瑞达期货 是指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 是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0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关
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635 号)核准,公
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发行,并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债券简称为“瑞达转债”,债券代码
“128116”。
本次赎回 是指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
回相关事宜
《募集说明书》 是指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管理办法》 是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15 号》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赎回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赎回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