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30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5〕6号)和《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公司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你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你公司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
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督职责,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长效机制,严格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
经查,瑞达期货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瑞达期货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瑞达期货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瑞达期货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林志斌作为瑞达期货董事长,葛昶作为公司总经理,曾永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明东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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