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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8:45:07 股吧网页版
瑞达期货: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30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5〕6号)和《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公司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你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你公司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
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督职责,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长效机制,严格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

经查,瑞达期货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瑞达期货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瑞达期货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瑞达期货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林志斌作为瑞达期货董事长,葛昶作为公司总经理,曾永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明东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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