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2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 2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规范运作 ...... 3
第五章 财务管理 ......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重大事件报告 ...... 6
第七章 审计监督与考核 ...... 8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规范及高效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以下形式:
(一) 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100%股份的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 50%)股份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战略协同、风险控制和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公司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并督促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战略协同原则是指子公司的发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与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保持一致,充分发挥整体资源优势,在业务和项目上协同合作,确保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实现共赢。
风险控制原则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自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隔离墙机制,确保母、子公司之间风险的有效隔离,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力。
促进发展原则是指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本着促进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原则,培养其核心竞争力,实现其在主业所属细分市场上名列前茅的经营目标,进而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子公司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等股东权利,可通过委派董事及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管理等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遵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子公司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子公司下属公司、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公司设立、收购、出售子公司或通过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经由公司合规程序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设立、收购下属公司时,原则上主张全资拥有或控制,从事业务需要设立非长期存续的特殊目的实体,如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或信托等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变更事项,或破产、清算、关闭、注销、解散等终止事项,应提交公司经合规程序审批后决定。公司决议注销或不再控股子公司的,应制定完善的存量业务处置及人员安置方案,并于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东、其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股东、受同一股东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予以豁免,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并通过董事、监事就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发表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
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二条 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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