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严格执行管理与运行的相关举措,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董事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内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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