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余为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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