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秘您好,感谢您的回复。
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有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股东户数是公众普遍关心的基本信息,且非敏感内容,为何不能直接告知?
是否可以在本月底前披露截至11月30日的股东户数?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小熊电器:
您好。为了保障全体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司股东情况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请您届时关注和查阅。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出査阅股东名册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您可以将有效证明文件发邮件至公司邮箱(xxdq01@bears.com.cn);或您本人携带有效证明文件,到公司现场办理查询手续。公司在核实您的股东身份后按照要求予以提供。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为了保障全体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司股东情况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请您届时关注和查阅。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出査阅股东名册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您可以将有效证明文件发邮件至公司邮箱(xxdq01@bears.com.cn);或您本人携带有效证明文件,到公司现场办理查询手续。公司在核实您的股东身份后按照要求予以提供。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2-03 16: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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