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佛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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