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
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不含提
供担保),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不含提供担保),由董事长审批;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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