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职时间、离职的具体原因、离职的职务、离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