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
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由 14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3
人,非执行董事 10 人(含独立董事 5 名)职工董事 1 人。本行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
有关要求,确保董事会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者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本行组织形式的方案;
(九)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或者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对外捐赠、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重大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注册地辖区外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按照监管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以及首席财务官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检查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
(十八)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九)制订本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十)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行的整改情况;
(二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对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
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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