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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7:59:18 股吧网页版
青农商行: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
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行章程规
定召集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行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
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做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及董事会权限外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聘用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九条 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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