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孙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
属子公司、孙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
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
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
事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
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则由财务部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三)审计监察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四)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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