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制定《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线、职责权限、人员配备、预算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组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持续建设内部审计体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和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经财务管理总部批准,由预算绩效中心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 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 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 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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