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相关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及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
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
第七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相关权利、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协议;
(三)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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