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在履行职责之时: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至少1名,财务负责人
1名。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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