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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0 16:24:09 股吧网页版
鸿合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包括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 50%以下(含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金额应当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作为计算标准。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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