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9 18:39:57 股吧网页版
鸿合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9日(星期一)下午 14:00在北京
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 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晓蔷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0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302,15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4,241,062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的 59.46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049,11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7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03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53,039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17%。

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