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以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
(二)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四)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
(五)该股东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有上述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
司应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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