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内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履职保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审计制度的实施;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四) 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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