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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