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成。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与薪酬相关的资料,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标准与方案并提出建议;薪酬标准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额,并对薪酬政策以及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批准的之外,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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