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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20:38:06 股吧网页版
亚世光电: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36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亚世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亚世光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亚世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世光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世光电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亚世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亚世光电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亚世光电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952。

亚世光电现持有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94843987K)。根据该《营业执照》,亚世光电的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为贾继涛,注册
资本为16,434.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生产激光打印机显示控制组件、激光扫描电子价签、3D显示器件、触控系统、LED背光源及其他平板光电显示器件,激光测量仪器仪表和其他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装模具,激光加工与电子产品加工装配,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亚世光电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110Z019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11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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