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运
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四川金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将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若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将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和筹备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审议决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下同)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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